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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1.國產署研訂之承租人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辦理漁電共生新制(即租賃及委託經營2契約關係併存於國有土地,下稱漁電共生複合新制),是否要在漁電共生專區內才能適用?
2.漁電共生複合新制,承租人同意書文件在什麼時間點出具?
3.光電業者如果不想跟承租人複合使用國有土地,但又想辦理漁電共生,可以怎麼做呢?
4.若採漁電共生複合新制方式,委託經營的租金計算方式是否有不同?
5.國有土地有無出租作養殖使用,光電業者辦理漁電共生方式之差異?
6.光電業者申請綠能容許使用,可否以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發給之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作為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7.光電業者申請綠能容許使用,是否需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發給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如屬漁電共生複合新制,是否再針對屬養(殖)地出租者,加附承租人同意書即可?
8.一筆國有土地如果有多位承租人,光電業者可以取得多數承租人同意,而不用全部承租人同意,就依漁電共生複合新制辦理漁電共生嗎?
9.承租人如果想自行辦理漁電共生,申請程序為何?
10.承租人自行辦理漁電共生,除依租約繳納租金外,還需要繳納什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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