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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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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產署研訂之承租人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辦理漁電共生新制(即租賃及委託經營2契約關係併存於國有土地,下稱漁電共生複合新制),是否要在漁電共生專區內才能適用?
  1. 國產署目前推動漁電共生複合新制係以位屬漁電共生專區內國有非公用土地優先推動,並依農業部111年6月1日農授漁字第1110223189號函示,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使用辦法)第29條規定,擬申請養殖經營結合非附屬地面型綠能設施(地面型漁電共生),除位於容許使用辦法第30條規定之區位者外,以結合農業經營且符合容許使用辦法第29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限。
  2. 至國有非公用土地是否位屬容許使用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可設置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之區位範圍,可上農業部之農業綠能發展資訊網站(網址https://age.triwra.org.tw/)/資訊公開項下「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及「共生專案計畫專區」查詢,或逕洽農委會詢問確認。
發布單位:管理處分組 發布日期:113-03-06 更新日期:11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