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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 | 
| 一般民眾、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委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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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 申請人應填寫檔案應用申請書並親自持送或郵寄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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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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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檔案係指本署依照檔案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 
			二、檔案有 檔案法第18條各款所定情形者,得拒絕其申請: 
			(一)涉及國家機密者。 
			(二)涉及犯罪資料者。 
			(三)涉及工商秘密者。 
			(四)涉及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涉及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三、本署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為檔案應用申請准駁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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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閱覽檔案時應檢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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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暨審核表正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應檢附身分證正、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並簽章),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有授權或委任代理人者,除前述證件外,尚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委任書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為影本,須由申請人及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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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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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取費用新台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二、複製檔案,以影印B4(含)以下尺寸每頁收費2元,A3尺寸每頁收費3元。 
			三、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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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流程及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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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檔案應用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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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