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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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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採漁電共生複合新制方式,委託經營的租金計算方式是否有不同?
  1. 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下稱委營要點)第5點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者,得由委託機關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經營該核准許可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其委託經營之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均依該核准許可範圍之受託經營國有土地面積計算。
  2. 另國有出租養(殖)地土地租金係承租人基於租賃國有土地作養殖使用之對價;委託經營權利金則係光電業者基於在國有土地上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權利之使用對價,二者使用型態不同,對價收取之對象亦不相同。至於漁電共生案件之委託經營權利金計收基準與其他委託經營案件相同。
發布單位:改良利用組 發布日期:111-06-10 更新日期:11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