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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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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漁電共生複合新制,承租人同意書文件在什麼時間點出具?
  1. 依經濟部能源署(下稱能源署)於財政部111年4月8日推動漁電共生複合新制說明會中說明,漁電共生案件,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申請電業籌設許可時應檢具養殖戶同意證明文件,該署未制定「養殖戶同意證明文件」格式(註),光電業者採漁電共生新制辦理時,可採用國產署制定之承租人同意書格式。復依農業部111年1月20日農漁字第1100257383號函示,光電業者作漁電共生複合使用除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外,亦應檢附漁民(承租人)同意光電業者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之文件,以確保養殖漁業經營生產為前提,並能與綠能相互結合共同發展。
  2. 光電業者依漁電共生複合新制方式辦理時,於申請電業籌設許可、委託經營及綠能容許使用3項作業,均須檢附承租人同意書(國產署有制定格式);其中申請電業籌設許可是最先需出具承租人同意書之作業階段。
  3. 另承租人俟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發給光電業者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後,出具同意書予該業者前,需先徵詢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同意。

(註:依能源署112年3月漁電共生申請程序手冊附錄二已制定養殖同意證明文件「養殖戶合作同意書」格式。)

發布單位:管理處分組 發布日期:113-08-26 更新日期:1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