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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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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光電業者如果不想跟承租人複合使用國有土地,但又想辦理漁電共生,可以怎麼做呢?

光電業者可依一般光電案件提供申請開發後再申請委託經營之作業方式辦理,即取得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及電業籌設許可後向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申請委託經營國有土地,自行從事水產養殖或委託第三人進行水產養殖,及設置與養殖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

發布單位:管理處分組 發布日期:111-06-10 更新日期:11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