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業者可依一般光電案件提供申請開發後再申請委託經營之作業方式辦理,即取得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及電業籌設許可後向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申請委託經營國有土地,自行從事水產養殖或委託第三人進行水產養殖,及設置與養殖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