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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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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筆國有土地如果有多位承租人,光電業者可以取得多數承租人同意,而不用全部承租人同意,就依漁電共生複合新制辦理漁電共生嗎?

國有非公用土地不論係多人共同承租養殖(即1份租約有2位以上承租人),或一筆土地有多人各自承租養殖(即一地多份租約),每位承租人對渠租賃土地均享有其權利義務,無多數決規定(如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故光電業者仍須取具每位承租人之同意(拋棄承租權或漁電共生複合使用)文件。

發布單位:管理處分組 發布日期:111-06-10 更新日期:11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