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不論係多人共同承租養殖(即1份租約有2位以上承租人),或一筆土地有多人各自承租養殖(即一地多份租約),每位承租人對渠租賃土地均享有其權利義務,無多數決規定(如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故光電業者仍須取具每位承租人之同意(拋棄承租權或漁電共生複合使用)文件。
國有非公用土地不論係多人共同承租養殖(即1份租約有2位以上承租人),或一筆土地有多人各自承租養殖(即一地多份租約),每位承租人對渠租賃土地均享有其權利義務,無多數決規定(如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故光電業者仍須取具每位承租人之同意(拋棄承租權或漁電共生複合使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