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漁電共生適用範圍內之國有出(放)租養(殖)地,承租人如果想要設置與養殖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可以檢具申請書及地面型綠能設施圖說(一式三份)等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申請發給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後,再持該同意書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綠能容許使用及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備案。
- 地面型綠能設施完成併網後,承租人需將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內容(含圖說)、完工照片、建築執照影本(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但設置之地面型綠能設施屬依法得免申請雜項執照者,應附土地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公函影本)、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備案及與公用售電業簽約等文件送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