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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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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有土地有無出租作養殖使用,光電業者辦理漁電共生方式之差異?
  1. 光電業者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依委營要點第5點第1項第2款規定申辦委託經營,其範圍以許可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為準。
  2. 倘許可範圍內已有養(殖)地租約,業者辦理漁電共生有2種方式:(1)可依漁電共生複合新制(即租賃及委託經營2契約關係併存)辦理;(2)於取得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及電業籌設許可後向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申請委託經營國有土地,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後自行從事水產養殖或委託第三人進行水產養殖,及設置與養殖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即原租約終止後,由業者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取得國有土地單一主體使用權)。
  3. 至於遭占用或閒置等使用狀態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則依一般光電案件提供申請開發,俟獲准許可後申請委託經營,由業者切結自行處理地上物始簽訂委託經營契約,並依主管機關要求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養殖併同電業設施作維運。
發布單位:管理處分組 發布日期:111-06-10 更新日期:11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