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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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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光電業者申請綠能容許使用,是否需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發給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如屬漁電共生複合新制,是否再針對屬養(殖)地出租者,加附承租人同意書即可?
  1. 是。光電業者辦理漁電共生使用申請綠能容許使用時,須俟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後,由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再由光電業者持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
  2. 另依農業部111年1月20日農漁字第1100257383號函示,光電業者作漁電共生複合使用除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外,亦應檢附漁民(承租人)同意光電業者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之文件,以確保養殖漁業經營生產為前提,並能與綠能相互結合共同發展。
發布單位:管理處分組 發布日期:113-03-06 更新日期:11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