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光電業者辦理漁電共生使用申請綠能容許使用時,須俟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後,由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再由光電業者持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 另依農業部111年1月20日農漁字第1100257383號函示,光電業者作漁電共生複合使用除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外,亦應檢附漁民(承租人)同意光電業者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之文件,以確保養殖漁業經營生產為前提,並能與綠能相互結合共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