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下稱占用要點)第6點第1項及第7點第1項規定略以,被占用之不動產,在占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本署各分署、辦事處應按占用情形依附表基準向實際占用人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詳占用要點第7點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金計收基準表)。
答︰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下稱占用要點)第6點第1項及第7點第1項規定略以,被占用之不動產,在占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本署各分署、辦事處應按占用情形依附表基準向實際占用人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詳占用要點第7點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金計收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