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民眾無權使用國有土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返還使用國有土地之不當得利,即必須依國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使用補償金,如果逾期未繳,則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應另支付自限繳期限屆滿後至實際繳交日止之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