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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2 : 關於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占用人取得地上物之所有權未及五年者,得否按其實際取得所有權之時日起計收使用補償金,另向地上物之原所有權人追收前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累計共計五年? (99-12-10)

答︰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定有明文,對於無權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以地上物所有權人為請求之對象,故地上物現所有權人,其取得地上物之所有權未及五年者,得按其實際取得所有權之時日起計收使用補償金,並另向地上物原所有權人追收前占用期間未逾五年部分之使用補償金。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