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查行政院為平衡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而未及承領公有土地承租人之權益,於83年間核定「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有條件開放公地之放領,於第8點規定:「公有土地以不放領為原則,但在民國65年以前,已有租賃關係之非都市化地區公有宜農、牧山坡地及都市計畫地區外適當範圍之公有耕地在不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環境保護及公共建設原則下,得視實際狀況按公告土地現值依規定辦理放領」,嗣並核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等,以為執行之依據。惟後來考量國土保育、復育及永續發展,自91年起行政院陸續核示停辦公有山坡地、公有平地耕地、國有養殖用地放領,故目前公有地已全面停辦放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