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民眾因其私有土地無適宜之對外聯絡道路,依民法第787條、第788條規定,向本署各分署、辦事處申請通行本署管理的國有土地,經審核同意者,應依國有土地申報地價(即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支付50年償金,並得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