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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7 : 訂約權利金可否分期繳交? (107-06-20)

答︰
委託經營期間超過一定期間者,其訂約權利金得以下列方式分期繳交:
(一)委託經營期間超過四年未逾二十年,受託人應於簽約前繳交二成以上,餘額加計百分之五後,以六個月為一期,分六期按下列比率及以契約始期之月起算每第六個月最後一日前向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攤繳:
1、第一期及第二期,每一期攤繳百分之十。
2、第三期及第四期,每一期攤繳百分之十五。
3、第五期及第六期,每一期攤繳百分之二十五。
(二)委託經營期間超過二十年,受託人應於簽約前繳交二成以上,餘額加計百分之五後,以六個月為一期,分十二期按下列比率及以契約始期之月起算每第六個月最後一日前向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攤繳:
1、第一期至第四期,每一期攤繳百分之五。
2、第五期至第十二期,每一期攤繳百分之十。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