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受託經營國有非公用財產,受託人應支付之權利金包含訂約權利金和經營權利金。
二、訂約權利金應於核准通知後三個月內繳交,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規另有計收基準或優惠規定者,依其規定計收外,其計收基準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以及公共利益,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者,及委託經營期間在一年以下者,按委託經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一點三乘以經營年數。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者,按委託經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四乘以經營年數。
三、經營權利金每年度收取一次,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規另有計收基準或優惠規定者,依其規定計收外,其計收基準如下:
(一)土地按核准當期之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未登記土地以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核准當期申報地價最高者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申報地價有調整者,經營權利金應配合調整。
(二)建築物按核准當時之課稅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其無課稅現值者,依建築物重建價格減除折舊後餘額之年息百分之十計收。課稅現值有調整者,經營權利金應配合調整。
(三)雜項工作物、設備按核准當時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帳面淨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其無帳面淨值者,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評定之價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