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申請委託經營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不得與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為買賣等交易之切結書。
(四)經營計畫。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之文件(委託經營期間在一年以下者免附)。
(六)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能以電子處理查詢者免附)。
(七)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尚未實施都市計畫者免附)或國家公園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八)其他經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通知須檢附之文件。
二、前項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委託經營財產標的。
(二)委託經營期間。
(三)委託經營用途。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