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有關規定使用委託經營財產,不得將委託經營財產,作違反法令之使用,且按其辦理依據,分別有下列使用限制:
一、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之規定辦理者
(一)須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之用途使用。
(二)不得作下列使用:
1、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
2、住宅及住宅社區相關設施。
3、土石採取。
4、廢棄物處理相關設施(包括廢棄物、資源物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及掩埋等)。
5、殯葬相關設施。
6、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7、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但委託經營財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託人使用項目,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臨時性設施使用,並負責監督受託人使用及依限拆除回復原狀者,非屬禁止範圍。
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之規定辦理者
(一)須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之用途使用。
(二)不得作下列使用:
1、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
2、住宅及住宅社區相關設施。
3、土石採取。
三、依委託經營期間在一年以下之規定辦理者,不得作下列使用
(一)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
(二)住宅及住宅社區相關設施。
(三)土石採取。
(四)廢棄物處理相關設施(包括廢棄物、資源物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及掩埋等)。
(五)殯葬相關設施。
(六)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七)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八)通行或私設通道、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