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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9 : 受託人對於受託國有非公用財產之權利及義務為何? (108-06-28)

答︰
受託人於受託期間得依法及依約使用受託國有非公用財產。對於經營之財產應負管理及維護責任,並依約繳交訂約權利金、經營權利金、履約保證金及負擔依法須繳納之營業稅,於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終止委託經營或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時,應交還委託經營財產和拆除未經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同意免拆除之增加之設施。
委託經營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受託人應於首次簽(換)訂新委託經營契約前,及應交還委託經營財產,於委託經營期限屆滿、通知終止委託經營契約或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送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但情況特殊難以檢測,經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同意得免附。
前項首次簽(換)訂新委託經營契約前應檢附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者,經申請人承諾願於委託經營契約特約事項約定,如發現委託經營財產遭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情事,受託人負責改善並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且以委託經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六十繳交履約保證金後,得免附。
申請人簽約前檢附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檢測結果有污染情事,仍有簽約意願者,須承諾願於委託經營契約特約事項約定,受託人負責改善土壤及地下水遭受污染情事,交還委託經營財產時檢附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檢測值應不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規定之管制標準值後,始得簽約。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