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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國有財產署辦理共同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後,如何提供廠商使用?
答︰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與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簽訂之改良利用契約約定,依其所引進產業內容(如綠能設施),限期辦理公開招商,並以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國有非公用土地,由得標廠商辦理開發利用。 廠商可適時注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開招商資訊。
發布日期:111-12-29 更新日期:11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