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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2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國有財產署辦理共同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後,可否自行或逕予指定廠商辦理開發?
答︰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第10點規定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應公開招商,不得逕予指定特定對象辦理開發。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簽訂改良利用契約後,應研擬招商文件,該等文件經分署同意後,辦理公開招商,不得自行或逕予指定廠商辦理。惟改良利用之收益(如廠商繳付之權利金、租金)等,得依改良利用契約約定比例辦理分收。
發布日期:111-12-29 更新日期:11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