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請擬具認養計畫書敘明擬申請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示(即縣市、鄉鎮市區、地段、地號等)及涵蓋整體規劃、管理維護或環境美化構想、申請認養年期及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逕洽土地所在地之本署各分署、辦事處提出申請,經本署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審查同意後簽訂契約,申請人僅得依契約規定,依其於國有土地整理維護環境及辦理復育生態相關事宜、舉辦相關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活動及於不違反相關規定下,經徵得本署各分署、辦事處同意後,設置相關簡易設施,不得有提供第三人使用等違反契約之行為。
二、本署各分署、辦事處地址、電話及轄區範圍等,可在本署網站--「關於國產署」--「機關簡介」--「組織系統表」--「署本部」項下之「本署各分支機構業務轄區、地址及電話一覽表」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