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者、經行政院核定讓售者或情況特殊經財政部核定受理者外,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停止受理申請承租、承購案。 二、另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 計畫」等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經內政部確定須配合暫緩處分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應配合暫緩辦理標售、讓售及設定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