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租賃耕地(含放租)、養(殖)地、農作地、畜牧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農作物歉收,辦理減免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屬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下稱減租條例)之租約,依該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減租條例之租約,比照該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二)租金減免成數:
承租人得請求鄉(鎮、市、區)公所(下稱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出(放)租機關依議定之成數據以減免租金,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者,免收租金。
(三)租金減租成數認定方式:
- 公所核定之受損成數以承租全筆面積核定者:以公所核定受損成數為該次災害期間減免成數。
- 公所核定之受損成數非以承租全筆面積核定者:以公所核定損失面積占承租面積之比例,乘以核定受損成數換算成該次災害期間減免成數(公式:核定損失面積÷承租面積×核定受損成數,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 同一土地同年度受二次以上災損者:
(1)公所核定之受損成數以承租全筆面積核定者:以公所單次核定受損成數為單次災害期間減免成數。
(2)公所核定之受損成數非以承租全筆面積核定者:以公所單次災害核定損失面積占承租面積之比例,再乘以各核定受損成數換算成單次災害期間減免成數(公式:核 定損失面積÷承租面積×核定受損成數,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四)減租期間:
依公所出具之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或核定通知書所載期間。
(五)承租人倘就證明書或核定通知書所載受損面積或核定成數,或對減租期間有疑義,請洽公所釐清。
二、標租養殖地、農作地、畜牧地,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收益減少者,準用上述減免租金計收基準及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