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本署經管國有出租造林地的承租人(下稱承租人),如為經營需要,擬委託公司業者代為申辦自願減量專案,得向出租機關(分署或辦事處)申請同意公函。
二、申請作業流程:
- 承租人向出租機關申請同意公函。(※註:同意公函有效期限制為2年,且不得逾租期訖日,有效期限屆滿應重新申請。)
- 出租機關受理承租人申請委託公司業者代為申辦自願減量專案,如承租人未違反租約其他約定,出租機關於租約約定用途維持下,得出具公函同意承租人委託公司業者代為申請自願減量專案。
- 承租人取得出租機關同意公函後,委託公司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申辦自願減量專案註冊,並於專案計畫書載明取得之減量額度應分配10%予出租機關。
- 自願減量專案經環境部審核完竣,承租人應將審核准駁結果通知出租機關;經環境部核准註冊者,應檢送核准函及專案計畫書影本予出租機關。
三、承租人申辦自願減量專案作業方式流程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