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規定,在國外的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在國內的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是寺廟、教堂所使用的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成立的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