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請敘明擬申請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示(即縣市、鄉鎮市區、地段、地號等),逕洽土地所在地之本署各分署、辦事處申請辦理,經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契約,申請人僅得依契約規定於國有土地種植花草樹木或整理維護環境,不得有建築、施設圍障、供特定人使用等違反契約之行為。 二、本署各分署、辦事處地址、電話及轄區範圍等,可在本署網站--「機關簡介」--「組織系統表」--「署本部」項下之「本署各分支機構業務轄區、地址及電話一覽表」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