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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如何申請認養維護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

答︰

一、檢附認養計畫書載明認養標的之整體規劃、管理維護或環境美化構想、使用規劃、認養年期等事項,逕洽文化資產所在地之本署各分署、辦事處申請辦理,經各分署、辦事處及文化主管機關共同審查同意後,雙方簽訂認養契約,一次最長為6年。認養人不用支付使用費,但要負擔水電、管理維護等費用,認養期間不得有營利行為,但經本署各分署、辦事處事前同意,得舉辦無收益、非商業性之公益活動,並應遵守契約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
二、本署各分署、辦事處地址、電話及轄區範圍等,可在本署網站--「關於國產署」--「機關簡介」--「組織系統表」--「署本部」項下之「本署各分支機構業務轄區、地址及電話一覽表」查詢。
發布日期:108-11-20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