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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 國有耕地放租的對象有哪些?其優先順序如何排列? (114-05-26)

答︰

一、國有耕地放租的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的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
(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的耕地所有權人。
(四)實際耕作毗鄰耕地的耕地承租人。
(五)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六)最近5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七)農業生產合作社。
二、同一筆耕地,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同一順序有二個以上的申請人,同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時,抽籤決定。
註:面對未來極端氣候挑戰,為明智使用國有耕地,以維護國土保安、生態保育、恢復自然林相保育集水區,及考量國有耕地放租對象第一順位具長久耕作使用事實且使用情形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自114年6月1日(含)起暫緩受理第二順位至第七順位放租對象申請放租屬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農牧用地之國有耕地案件。
發布單位:管理處分組 發布日期:114-05-26 更新日期:11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