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國有耕地放租的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的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
(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的耕地所有權人。
(四)實際耕作毗鄰耕地的耕地承租人。
(五)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六)最近5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七)農業生產合作社。
二、同一筆耕地,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同一順序有二個以上的申請人,同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時,抽籤決定。
註: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耕地」定義,因應國土計畫法預計於114年4月30日實施管制,區域計畫法將停止適用,其定義須配合修正,屆時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及國有耕地放租作業亦須配合修正,為利新機制完成修正前之緩衝處理作業,及避免放租後土地使用情形與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符,而須限期承租人遷移及補償,並考量國有耕地放租對象第一順位具有長久耕作使用事實,其原既有合法使用權利受有保障,爰自113年7月1日(含)起暫緩受理第二順位至第七順位之放租對象申請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