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國有耕地放租的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的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
(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的耕地所有權人。
(四)實際耕作毗鄰耕地的耕地承租人。
(五)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六)最近5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七)農業生產合作社。
二、同一筆耕地,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同一順序有二個以上的申請人,同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時,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