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核定讓售且通知繳款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申購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因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14日者,該日數不計入繳款期間,相關作業方式如下:
ㄧ、申購人於規定繳款期間內,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提出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相關證明文件(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等,並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遞送)者,該檢疫或隔離日數不計入繳款期間
(即以原通知繳款期間加計14日)。
二、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延長(即超過14日)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得依申購人提出之證明文
件,酌予加計繳款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