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含委託經營經營權利金及設定地上權地租)減收措施由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主動辦理扣減,無須合法使用人提出申請。租金減收措施適用範圍、對象、期間及減收成數如下:
一、出租
(一)適用減租範圍:國有財產署經管各類租約(含標租、逕予出租、放租、依其他特別法律出租及接管他機關移交等)。
(二)適用減租對象:非行政院專案核定租金率或法律(令)明定以法定稅費(如地價稅等)計收租金之各類租約承租人。
(三)減收租金期間:110年1月至111年12月應繳租金。
(四)減收租金成數:2成。
二、委託經營
(一)適用減收範圍:國有財產署經管委託經營契約。
(二)適用減收對象:委託經營契約受託者。
(三)減收經營權利金期間:110年1月至111年12月應繳經營權利金。
(四)減收經營權利金成數:2成。
三、設定地上權
(一)適用減租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
(二)適用減租對象: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人。
(三)減收地租期間:110年1月至111年12月應繳地租。
(四)減收地租成數:2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