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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配合設置太陽光電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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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有非公用農業用地以標租光電或委託經營方式提供業者設置光電設備使用,辦理變更使用時,須否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一、標租光電

標租光電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屬農業用地者,倘需辦理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變更,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應由業者自行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瞭解是否需繳納回饋金,倘經得標並簽訂租約後,是否須繳相關回饋金,應洽地方主管機關了解,倘有,並由業者自行負擔。

二、委託經營

依委營要點第20點之1規定略以,國有非公用土地需申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依規定應捐贈(興闢)公共設施、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繳交開發影響費、代金、回饋金等義務,應由受託人自行負擔,且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償或退還。

發布單位:管理處分組 發布日期:108-11-22 更新日期:11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