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租光電
標租光電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屬農業用地者,倘需辦理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變更,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應由業者自行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瞭解是否需繳納回饋金,倘經得標並簽訂租約後,是否須繳相關回饋金,應洽地方主管機關了解,倘有,並由業者自行負擔。
二、委託經營
依委營要點第20點之1規定略以,國有非公用土地需申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依規定應捐贈(興闢)公共設施、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繳交開發影響費、代金、回饋金等義務,應由受託人自行負擔,且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償或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