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100.11.2台財產局接字第10030012071號函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暨各地區辦事處辦理國有不動產撥用案件注意事項第7點(通知奉准撥用國有地之原使用人權利歸於消滅,有效避免私權糾紛)。 100.11.23台財產局接字第10030012691號函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第22點及第23點(運用圖資判讀地上物狀況,有利掌握國有土地現況) 100.11.29台財產局管字第10040032353號令訂定「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有效因應國有出租農地承租人在農業經營上興建農業設施之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