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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 (106-01-20)

一、審計部於104年6月15日台審部一字第104000954號函送之調查結果中即指出,多數機關對於行政透明之瞭解,尚侷限於資訊公開法規定應主動公開資訊之範疇,未能確實檢視作業流程並辨識業務潛在及可能影響政府公信力之風險,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應公開項目,未確實循內部控制制度及標準作業程序,檢視作業流程,致現行作業流程仍多具有灰色地帶,未能透過外部監督及課責,降低貪瀆行為。

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0條亦有關採取必要措施提高政府行政部門透明度之規定,為落實上述要求,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23次會議決議:「將廉潔政府之行政透明納為內部控制遵循法令規定目標項下之次目標,並檢修內部控制相關規範供各機關遵循。」另責成由法務部廉政署就行政作業流程透明之標準、推動方式及程序等,研訂相關原則(附件請參考),俾利行政院各機關參照。

 

附件下載: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

發布日期:108-10-22 更新日期:1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