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於本(103)學年度施行,依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4條、第5條及其附表一、附表二規定,103學年入學者,公私立高職、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免納學費;公私立高中家庭年所得總額148 萬元以下者亦免納學費;其餘入學者有「定額補助」及「差額補助」之補助規定(如附件檔案)。
二、提醒同仁領有上述補助者,均屬須依照「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表」說明欄第五點所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9月份為補助費申辦核銷期間,請本署及各分署政風同仁加強宣導,並協請人事室注意審核,避免發生同仁重複請領補助,以免涉及詐領補助費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