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本署為配合政府推動農產品二級化政策,並讓承租人生產之高品質農產品有更好的產銷利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國有出(放)租耕地、農作地、造林地、養(殖)地承租人申請作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作業說明(含流程圖)。承租人得依租約類型申請作農糧類加工設施、林產類加工設施或水產類加工設施使用。
二、申請方式:承租人需取得本署各分署(辦事處)發給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農糧類、林產類、水產類加工設施容許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於設施興建完成,檢送完工照片等資料予本署各分署(辦事處)備查後,即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