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依本署112年6月20日修正發布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下稱審查要點)規定,國有出(放)租耕、農作(含原林乙)、畜牧、造林、養(殖)地同意作農業設施使用之類別及許可使用細目,按租約約定用途,回歸農業部訂頒「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使用辦法),不作重複性規定及雙重審核程序,俾利公私有土地審查一致性。
二、本署各分署依審查要點發給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僅供承租人作為依容許使用辦法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文件,最終得否同意設置農業設施,以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