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說明
依本署106年7月2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640005730號函示,國有基地租約起租或換約續租日期在107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者,其訖日訂為116年12月31日。承租人如有意續租,依租約約定應於租期屆滿前2年內(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申請續租換約。
◎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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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請換約:承租人於辦公時間內至土地所在地之本署分署(辦事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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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申請換約:承租人將申請續租應附文件填妥並用印後,以郵遞方式寄至土地所在地之本署分署(辦事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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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跨機關(本署非轄管之其他分署、辦事處)換約:承租人如欲臨櫃申請換約惟不便至土地所在地之本署分署(辦事處)提出申請,可就近向鄰近之本署分署(辦事處)提出申請,由受理之分署(辦事處)協助辦理換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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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駐點換約:本署分署(辦事處)衡量轄區租約戶數、地區特性、交通便利性、承租人年齡層及民眾習慣等,組成換約團隊至當地公所、活動中心等場所辦理在地駐點換約服務,並先行通知承租人換約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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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到府換約:承租人屬行動不便或高齡長者,如有需求,可向土地所在地之本署分署(辦事處)提出申請,由該分署(辦事處)派員至承租人住所辦理換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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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請換約:承租人可透過本署便民服務業務網「線上申辦」項下「國有基(房)地承租人申請定期換約續租」之申辦項目,線上填寫資料提出申請,本署分署(辦事處)於收件後將通知承租人以臨櫃或郵寄等方式檢附原租約等申請續租應附文件。
◎申請期間
115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應附文件
- 申請書。
- 原租約(租約遺失者,改檢附租約遺失切結書)。
- 身分證明文件(以下證件擇一檢附):
(1)身分證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免檢附戶籍謄本)。
(3)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有效之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備文件影本,與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承租人仍作建築基地使用之切結書。
- 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或切結書。
◎問題諮詢
承租人如有申請續租換約相關疑問,可洽土地所在地之本署分署(辦事處)詢問。
◎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