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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之管理 (99-12-30)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0條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金額三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繳納現金時,得以實物抵繳。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及其他欠稅之實物,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分別移轉登記為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外,餘均應移由本署管理,並以國有財產登記。依國有財產法及「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管理、處分。

發布日期:108-11-19 更新日期:1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