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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08月份 (92-01-19)
一、函示: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及所屬分處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業務,其產權移轉證明書由各辦事處或分處逕行核發。

二、函示:民眾申請承租國家公園範圍內國有土地,其使用情形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者,得逕依規定核辦出租,免逐案徵詢國家公園管理處意見。
發布日期:108-10-09 更新日期:10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