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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9月份 (98-10-01)
1.國有財產局98.9.16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23501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第2點。
一、修正內容為放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在尚無處分、利用計畫或機關申辦撥用前,均可依規定提供地方政府及民間辦理綠美化。
二、影響效益為將閒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委由地方政府代管或由民間認養施以綠美化、整理環境,可增加綠地面積、美化環境景觀、增加民眾休憩空間以及防止國有土地遭任意棄置廢棄物或被占用,提高管理效益。
超連結位址http://www.mofnpb.gov.tw/Web/Edict.php?page=TablesDetail&TRE_ID=510

2.財政部98.9.24台財產接字第09830010130號令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1點至第5點。
修正重點如下:
一、各機關經管被私人占用之公有宿舍或國有建物,或原國有建物遭拆除改建者,應由管理機關負責處理或騰空移交;其餘不動產,原則上,國產局接管後得辦理出租或讓售者,同意按現狀移交。
二、被政府機關占用之國有不動產,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撥用者,除無涉有償撥用及無需負擔補償,得由國產局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者,同意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按現狀移交國產局接管外,仍應由管理機關洽占用機關騰空後,再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
三、各機關經管被占用之不動產,已進行排除侵害訴訟程序者,修正得按現狀移交國產局接管之規定及應具備之條件。
四、使用補償金收取對象修正並增訂計收標準、期間及可免收或減收之情形。
五、原管機關於看管維護期間應負擔看管維護費用。
超連結位址http://www.mofnpb.gov.tw/Web/Edict.php?page=TablesDetail&TRE_ID=506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