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國有耕地的承租人,承租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5公頃,但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十以內的增加。 二、在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施行前,原來承租的面積已經超過前項規定面積標準者,面積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但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 三、山坡地範圍另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