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標租土地租期屆滿前六個月或終止租約前六個月,標租機關視地上物狀況,通知承租人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地上物尚有使用價值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 (二)地上物無使用價值者,承租人應自行拆除地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