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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2 : 國有土地標租後,有哪些限制承租人的規定? (111-09-16)

答︰
一、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使用,並不得作下列使用:

(一)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二)作為私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空地、建築通路或併同公、私有土地建築使用。但按上述現狀辦理標租者,不在此限。
(三)殯葬相關設施。但土地使用分區為殯儀館用地或編定殯葬用地,現況已供殯儀館、禮廳及靈堂使用辦理現狀標租者,不在此限。
(四)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五)土石採取,或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二、承租人租用土地擬轉讓租賃權,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辦理現狀標租基地,得標人自簽訂租約起租日起算二年內不得轉讓者外,應敘明受讓人之名義,並檢附受讓人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徵得標租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違者,由標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轉讓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並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承租人轉讓租賃權時,受讓人應履行原租約約定之義務,於轉讓之日(指訂立契約日)起算一個月內會同受讓人向標租機關申請換約續租。違者,由標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承租人經標租機關同意租賃土地上之建物辦理抵押權設定,該建物倘遭拍賣由第三人拍定取得,同意由拍定人單方依租約約定向標租機關申請換約續租。
發布日期:111-11-02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