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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2月份 (101-02-28)
101.2.4台財產接字第10130000371號令修正「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1、7、9、16、17、18點規定(配合國產法39條修正,原要點「撤銷撥用」隨同修正為「廢止撥用」,俾符母法)
101.2.4國有財產局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01581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第4點、第5點(增訂設立告示牌之機制及限制,有利於防範受託人、認養人變更原有地形)
101.2.21國有財產局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03001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6點、第19點(明定讓售價格異議處理方式及程序,有利於案件執行並提升行政效率)
101.2.21台財產接字第10130000883號令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修正後原則更臻明確,並有利於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機關協調使用國有公用房地)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