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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4 : 承租國有土地租期即將屆滿時,承租人如何辦理續租? (106-06-09)

答︰
承租人如有意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3個月(基地租約為2年)內向出租機關申請換約續租。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租約(原租約遺失者,由承租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立具租約遺失切結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登記資料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

三、視申請類別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一)基地:
1、地上建築改良物已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所有權狀影本或登記謄本。
2、地上建築改良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建築改良物確屬承租人所有切結書。
3、承租人仍作建築基地使用之切結書。
(二)房屋:
1、承租人為現使用人之切結書。
2、承租人設籍於該房屋之現戶戶籍證明文件影本。但承租人非自然人者,應附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具現為承租人實際使用該房屋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土地:
1、承租人為現使用人之切結書。
2、承租土地位於山坡地者,應附未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0條規定面積上限切結書。
3、租用造林地者,以林業經營方式造林使用切結書。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