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租約約定逾期繳納租金,出租機關依下列規定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千分之五,但逾期2日以內者,免計收。 二、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 三、逾期繳納在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 四、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