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聯絡我們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問題 9 : 承租人可任意轉讓國有土地租賃權嗎? (103-08-13)

答︰

一、不可以。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辦理標租或逕予出租之不動產仍依約定用途使用者,承租人轉讓租賃權前,應先經出租機關同意。違反前述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1個月內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二)租用建築改良物或建築改良物連同其基地者,終止租約。
(三)前二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1個月內繳納轉讓當月租金額2倍違約金,並應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養地租約,除因承租人年邁體衰、分戶或財產權之分配,得過戶換約由最初訂約時同一戶籍原共同耕作或養殖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承租外,不得轉讓租賃權。

二、承租人得轉讓其租賃權之對象如下:

(一)租用基地:為地上非國有建築改良物移轉所有權後之所有人。
(二)租用其他不動產(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養地租約承租人除外):為承受使用人。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