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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7 : 哪些國有土地承租人得享受租金優惠? (107-01-05)

答︰

一、承租人所有房屋作自用住宅使用,承租國有基地租金按五折優惠,並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國有基地屬104年12月已起租,且承租人已就承租面積一部或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租金優惠者:
1、105年度及106年度之租金:按基地租金額百分之五十計收,優惠面積上限為300平方公尺,經以上開方式計算後,不得低於104年12月實際應繳月租金。
2、107年度(含)以後租金:按基地租金額百分之五十計收,優惠面積上限為300平方公尺。
(二)國有基地屬104年12月已起租,承租人就承租面積全部未適用自用住宅租金優惠者或104年12月尚未起租者:105年度、106年度及107年度(含)以後之租金,按基地租金額百分之五十計收,優惠面積上限為300平方公尺。
(三)申請優惠時,應檢附設籍於該地上房屋的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及作自用住宅使用,絕不出租或營業使用,租金優惠原因、事實消滅時,願無條件改按全額計收租金,並補繳租金差額的切結書。
(四)國有基地上房屋有住宅及營業等其他使用情形,或原適用100平方公尺以內範圍適用自用住宅租金優惠,申請改按300平方公尺以內範圍重計租金優惠者,承租人應檢附當年度房屋稅單或房屋稅課稅明細表作為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按所載住家用課稅現值比例核算之自用住宅面積,予以重新核計。

二、下列五種承租國有基地,租金按六折優惠: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其承租人可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承租的土地係作其事業目的使用」的證明文件申請優惠。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的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的國有基地,逕由出租機關辦理優惠,不必申請。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作自用住宅使用,承租人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承租人設籍於該地上房屋的戶籍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優惠;承租人為身心障礙者的配偶者,應檢附配偶為身心障礙者的證明文件、承租人設籍於該地上房屋的戶籍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優惠。上述二者均應檢附作自用住宅使用,絕不出租或營業使用,租金優惠原因、事實消滅時,願無條件改按全額計收租金,並補繳租金差額的切結書。
(四)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使用的國有土地,逕由出租機關辦理優惠,不必申請。
(五)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土地,逕由出租機關依農業單位所送的「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清冊辦理優惠,免由承租人檢證。
三、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國有基地建築房屋自住或承租國有房屋自住者,基地或房屋租金按七折計收。另國軍退除役官兵承租國有基地建築自用住宅,承租土地面積在「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第六條規定範圍內,基地租金按七折計收。承租人可檢具申請書、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及證明文件(現役軍人檢附在營服役證明或補給證影本,退除役官兵檢附退除役證件影本,並繳驗正本),逕洽出租機關申請租金優惠。
四、承租國有不動產,有下列使用情形者,承租人可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逕洽出租機關申請優惠或減免租金:
(一)供公共通行之騎樓使用者,檢附供騎樓使用的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租金依基地租金額百分之五十計收。
(二)承租耕地、養地、農作地、林地(乙式)、畜牧地、養殖地,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者,可檢附地方政府證明文件申請減免租金。
(三)承租國有基地,因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各目規定之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新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
(四)承租的國有房屋或承租國有基地上的私有房屋為古蹟使用者,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其租金減半計收。
(五)經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規定應退縮建築,留供公共通行使用部分,檢附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其租金減半計收。
(六)供公共排水使用者,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其租金減半計收。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21